理大生認煽動分裂國家罪判囚五年 上訴刑期被駁回
【有線新聞】理大學生呂世瑜違反國安法判監五年,由於國安法條文設有最低刑期,認罪無法獲全數刑期扣減。他提出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維持原判。判詞指無論法庭給予多少扣減,對於「情節嚴重」罪行,最終刑期不能低於最低刑期。
25歲的呂世瑜早前承認在網上出售胡椒彈球槍及在Telegram發布港獨文宣、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他認罪後,刑期扣減至三年八個月,但控方指出國安法列明「情節嚴重」類別,最低刑期為五年,法官最後改判五年。
呂世瑜就刑期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判詞指他所干犯的罪行被正確界定為「情節嚴重」類別,即使國安法第33條列明在一些情形下,可以對被告從輕、減輕處罰,但對「情節嚴重」罪行,無論法庭給予多少扣減,最終刑罰都不能低於,強制性五年監禁的最低刑期。上訴庭亦認同原審法官裁斷被告的罪行是「情節嚴重」類別中罪責較輕,以五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是合理範圍,因此不會干預。
而在國安法框架下,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適用於判刑,包括認罪,否則有違國安法防範、制止及懲治,以維護國家安全的首要目的。
另外判詞又提到律政司打算援引內地判刑法律去詮釋國安法,但上訴庭認為針對此案沒有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