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認煽動分裂國家判囚五年 不服未扣減刑期上訴 法官指或影響其他案件押後判決
【有線新聞】一名理大學生早前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判囚五年,他不服上訴,認為條例所指的最低刑期是量刑起點,可以有認罪減刑空間,實際判囚少於五年。但律政司堅持最低刑期為五年,上訴庭聽取雙方理據,押後判決。
案發2020年6月至9月,被告呂世瑜在Telegram發布港獨文宣及售賣武器,早前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以五年半作量刑起點,由於認罪理應減刑三分一至監禁三年八個月,但法官裁定案件「情節嚴重」,按國安法要判囚最少五年,只能減刑至監禁五年,呂世瑜不服上訴。
上訴方認為條例所指的最低刑罰,是指最低的量刑起點,認罪與否或背景都符合國安法的減刑條件,法官可酌量扣減刑期,最終需服刑期實際上可以低於五年。
律政司一方認為所限制的是最終刑期,不是量刑起點,法官要因而調整量刑起點確保犯案情節嚴重的人,最終入獄五年是底線、最多十年,並呈遞內地法律書籍供法庭參考。
法官指案件涉及重要事項,有機會影響其他國安法案件、需時考慮,三個月內頒布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