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8.11尖沙咀暴動 1人入教導所 8人囚40至52個月 官:法庭須保護警方
【有線新聞】2019年8月尖沙咀衝突,29人被控暴動,分拆3案審理,第二宗案件的9名罪成被告,除了一名學生判入教導所,其餘判監40至52個月,量刑起點高過前一宗案件。
案發在2019年8月11日,尖沙咀爆發衝突,九名被告暴動罪成,其中學生羅漢銘管有九枚催淚彈殼,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成。法官王詩麗判刑說,沒證據證明被告親身參與暴力行為,或擔任帶領號召角色,亦沒有搜出攻擊性武器,雖然參與程度低,但他們帶同裝備,穿黑衣掩飾身份,放膽放肆參與暴動,有備而來聚眾滋事。又指暴動規模大,示威者人數遠超警方,他們用磚頭等路障堵塞警署出入口,更投擲兩枚汽油彈入去,導致一名警員腳部二級燒傷,批評示威者行為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法官說法庭需要保護警方,作為法治秩序的象徵。
考慮其中一名17歲學生報告正面,認為他入世未深,判入教導所。另外6名被告以監禁4年2個月為量刑起點。開審前認罪的李穎淇和聶嘉寶,當時在警署出入口撲滅催淚彈,又和示威者在前線推倒警方高台,他們有裝備、積極參與,以4年8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扣減刑期後,分別判監40至52個月。
今次是同一日衝突分拆出來的第二宗案件,量刑起點高於另一名法官游德康的監禁3年9個月,王詩麗在處理求情時說,該宗是區院案件,沒有約束力;又說根據上訴庭案例,毋須審視源於同一事件的判刑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