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案 多一名職員認罪判囚5個月8周 官:拳打胸、用腳踩 令人氣憤難平
【有線新聞】保護兒童會童樂居虐兒案,再多一名幼兒工作員認罪,判監5個月8星期。裁判官批評被告打胸口及用腳踩施虐,若非親眼看見,不相信文明社會的照顧者會有這樣的行為。
被告林美寶由囚車押送到九龍城法院,她承認三項虐兒罪,裁判官判刑時批評被告一日內三度襲擊兒童。
案發當日被告派水樽予兒童,一名兩歲女童推了她一下,隨即被她揮拳打胸口兩下。裁判官說被告可選擇捉住女童或訓斥,她的做法不是管教,作為成年人看見女童正哭泣,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有多大力、女童有多痛,幸好女童跌落在軟墊上。
之後另一名三歲女童飲水時,被告用水樽撞向女童的臉,被告稱是不小心。裁判官說有閉路電視拍到證據確鑿,被告的解釋令人氣憤難平,女童並沒有挑釁她的情緒,認為被告並非一時衝動,是將工作壓力發洩在兒童身上,連對人的尊重也沒有,行為有侮辱成分、最嚴重。
同一晚,約20名兒童在房間睡覺時,被告看見一名兒童的腳在動,於是用腳踩他,被告說擔心影響其他兒童才這樣做。裁判官批評是一派胡言,兒童在眾目睽睽下被打,心靈受到傷害就算身體沒有受傷,都為他帶來痛楚。裁判官又說若非親眼看見,不相信在文明社會照顧者會有這樣的行為。
被告的三項虐兒罪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判監5個月8星期。裁判官說被告雖然不是長時間施虐,但受害的兒童都是三歲以下,他們不能向家人表達痛苦,事件對他們的心智帶來影響判刑要具阻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