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 律政司終極上訴 終院擇日裁決
【有線新聞】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披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案,律政司終極上訴,爭議披露受查人身份罪不限於貪污罪行,終審法院法官對律政司詮釋提出質疑。
正就其他案件服刑的林卓廷由囚車押送到法院,懲教署職員以吹氣帳篷和黑簾遮擋。林卓廷在2019至20年間的記者會上,三度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原審裁定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成,林卓廷去年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院。
終極上訴的爭議是對「受查人」定義的詮釋,是否僅限於控罪牽涉的《防止賄賂條例》訂明第二部罪行,包括賄賂等貪污罪,而林卓廷是披露游乃強涉嫌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律政司認為林卓廷被控的條文應採用寬鬆定義,不單止涵蓋貪污調查的對象,亦須涵蓋其他罪行,確保做到立法原意,即防止受查人毁滅證據或逃避調查;又認為條例刻意分成向受調查者本人和公眾人士披露兩個部分,應分開理解,重申只要披露受查人身份已構成犯罪。
常任法官李義質疑為甚麼容許直接告訴受查人正受查,但向公眾披露就視為犯法。首席法官張舉能亦直指律政司的詮釋過於廣泛,因為廉署會調查很多罪行,不能一概指條文涵蓋其他罪行。律政司強調這是立法機關的選擇,也要視乎披露後會引發甚麼後果,因為控方不知道受查人會否銷毁證據。林卓廷一方反駁現行相關法例在1996年修訂,具體地將罪行收窄到第二部,認為律政司的詮釋不可能成立,至於洩密的風險就要留待立法機關再考慮。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擇日頒下裁決。除了四名本地法官,審理此案的法官亦包括來自澳洲的非常任法官歐頌律,這次是他首次審理終院的刑事上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