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從犯證人黃振強求情 押後11.14判刑 僅予最多兩成半刑期扣減
【有線新聞】屠龍小隊涉嫌策劃2019年民陣遊行放炸彈,從犯證人黃振強求情,他希望法庭考慮自己冒着人身威脅指證他人和協助控方,法官押後至11月判刑。
黃振強承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爆炸罪,以及另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他沒律師代表,親自求情,稱案件牽涉具殺傷力武器,自己出庭指證同案被告和其他在逃人士,難免受到憎恨和潛在報復,希望法官考慮人身威脅的因素。他被捕時亦自願交出手機,控方很大程度依賴當中證據組織案情,認為自己有讓法庭理解真相。他又哽咽稱對2019年所犯下的罪行和對社會造成破壞感到歉疚,明白將面臨很長的刑期,承諾監禁期間會積極進修和反思錯誤 ,重投社會後做腳踏實地的人。
法官張慧玲指黃振強花了兩個多星期作供,最終不獲陪審團信納,屠龍小隊所有隊員罪名不成立;而他亦非一早認罪,所以只會有兩成至兩成半刑期扣減;考慮到另一被告吳智鴻一方得悉黃振強認罪和會作供後亦選擇認罪,會在這方面給予額外扣減。法官指仍未聽完所有求情陳詞,加上個人日程問題,暫定押後至11月14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