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賴振邦串謀爆炸罪罪成 其餘6人罪名不成立
【有線新聞】「屠龍小隊」涉嫌策劃2019年民陣遊行放炸彈,被告之一的賴振邦串謀爆炸罪被裁定罪成;另外兩條反恐條例下的控罪,各被告都一致或大比數罪名不成立;劉佩凝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亦大比數裁定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進行起訴的案件,審訊83日,陪審團退庭商議三日終於有結果。首項控罪是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五名被告獲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賴振邦亦以8比1大比數脫罪。
至於屬於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罪,陪審團以7比2大比數裁定賴振邦罪名成立,其餘被告獲一致或大比數裁定罪名不成立。控方早前在審訊期間指賴振邦到台灣參與軍訓,手機內亦有試槍和試爆炸彈的影片,辯方反駁手機不屬於賴振邦。
六人亦被控串謀殺警,同樣全部人罪名不成立。李家田單獨被控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亦獲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另一被告劉佩凝,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亦大比數裁定罪名不成立;張俊富另外承認兩項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罪,計及四分之一認罪扣減後,法官判他監禁18個月。
在高院原訟法庭的審訊中,控方不得上訴陪審團作出的無罪裁決,本案中唯一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賴振邦會在下星期求情。
獲判無罪的被告,包括李家田、許湛榮、張銘裕等,分別坐車離開法院。
法官總結時感謝陪審團細心考慮證據,又指經歷多日審訊,決定批准他們終身毋須出任陪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