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指使用「共謀者原則」前要考慮多項因素
【有線新聞】「屠龍小隊」涉嫌策劃2019年民陣遊行放炸彈,法官繼續引導陪審團,指使用「共謀者原則」前要考慮多項因素。又指環境證供可以比直接證據更強而有力,但提醒陪審團不要猜度。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第七日引導陪審團,指使用「共謀者原則」前,要有獨立證據顯示串謀存在,以及不在場被告是串謀的一分子。即使從犯證人黃振強得悉吳智鴻一方的行為,不等於整個屠龍小隊都知情,陪審團要考慮他們是否知道串謀內容,亦要同意參與,才可考慮串謀的範圍和牽涉的人。法官舉例指被告李家田沒參與泰國旅行,不知道黃振強向隊員提及的內容。陪審團要考慮內容有否牽涉李家田是否為了將串謀付諸實行,以及李家田的認知程度。
對於辯方指無直接證據顯示,被告達成協議並同意成為串謀一分子,法官指環境證供可以比直接證據更強而有力,著陪審團思考每一條線能否成為「有力支撐的繩」,抑或「掹得就斷」,提醒與純粹猜度不同。法官又指,被告打算在民陣大遊行採取行動,陪審團無可能不考慮2019年的背景,如果肯定擲汽油彈構成恐怖主義活動,而女被告劉佩凝對屠龍小隊的行為有認知,並眾籌以達成政治訴求,就可裁定她罪名成立。
法官星期二會再重温法律原則和每條控罪的定義,之後陪審團可以退庭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