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保障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立法框架 要求營運者訂安全計劃 違例機構最高罰500萬
【有線新聞】政府提出保護關鍵基礎設施立法,建議要求指定界別和大型設施加強保護核心電腦系統,包括實施系統安全計劃。違反機構最高可判罰港幣50萬元至500萬元,當局強調受規管的是大機構,中小企及一般市民不受影響。將展開一個月諮詢,目標年底前將草案提交立法會。
本港現時未有法例保護關鍵基礎設施的電腦系統,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以機構為本,立法規管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加強保護電腦系統。涉及八個必要服務行業,包括能源、資訊科技、銀行及金融、醫療保健、通訊及廣播,另外包括大型體育及表演場地、科研園區等。文件提到,營運者要承擔的部分法定責任主要分三類,包括架構、預防、事故通報及應對。
架構方面,營運者須在本港設有辦事處,以及報告設施的擁有權和營運權變更,設立電腦系統安全部門。預防方面,營運者須制定及實施電腦系統安全管理計劃,報告系統重大變化,每年要做至少一次電腦系統保安風險評估及提交報告,以及至少每兩年要做一次獨立的電腦系統保安審計。應對方面,至少每兩年須參與一次由專責辦公室舉行的電腦系統安全演習、提交應急計劃,以及在指定時間內報告保安事故,嚴重事故要兩小時內。
保安局又強調絕大部分受規管的均是具規模的大機構,立法亦旨在加強他們電腦系統的保安能力,減少必要服務被網絡攻擊的可能,承擔保護關鍵電腦系統的責任,絕不涉及系統內的個人資料和業務內容。
文件又提到,成立隸屬保安局的專責辦公室,由行政長官委任專員帶領執行擬議條例、制定實務守則,調查設施營運者的違規情況。保安局強調,立法原意並非為懲罰營運者,故刑罰會以機構為單位,並按違規的種類處以各級罰款,由5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