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海港條例|修例被指轉嫁「凌駕性公眾需要」舉證責任 甯漢豪:說法莫名其妙
【有線新聞】發展局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少於0.8公頃符合指定類別的海港改善工程,可申請填海。局長甯漢豪反駁外界質疑修例是將行政機關責任轉嫁予市民,指說法莫名其妙。
修例後,如果填海面積少於0.8公頃就可以交由財政司司長決定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等作出豁免。有組織近日質疑是將行政機關須證明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的責任轉嫁由市民舉證,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不認同說法。
甯漢豪:「這個說法既不成立,亦可說是有點莫名其妙,為何呢?因為我們整條條例,不論是現在或者將來修例之後,條例都沒提及要由法庭去審批填海,亦沒提及某一方需要向法庭證明或者反證明甚麼。我們一直強調現在或者修例之後評估大型填海是否具有凌駕性公眾需要這個工作,一向都是政府的工作。」
亦有議員關注填海只規範面積不規範形狀做法不恰當。新界西北(實政圓桌)田北辰:「可能面積是小過0.8公頃,但延伸出去弄一個觀景台出去,威盡,維港中間兩邊都影到相360度全景,那船怎樣?」甯漢豪:「實在有很多可能性,未來的東西,我們現在都不能完全想像,如果說我們要訂立一個離開口岸多遠那就不可以,大家又會問我們憑甚麼訂立這個尺度。」
至於工程時限方面,甯漢豪指七年加一年,在法律框架上已是最多。這類填海大多數都是政府工程,有關部門首長要就超時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