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會案|七人就參與集結罪提終極上訴 終院批部份訴可 6.24開審
【有線新聞】2019年反修例流水式集會案,7名民主派人士就參與非法集結罪提出終極上訴,終院就部分理據批出上訴許可。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等8人2019年參與維園「818」流水式集會,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監8至18個月,除前立法會議員梁耀忠,其餘7人就參與一罪上訴至終審法院,理據包括公安條例的執法相稱性,以及拘捕和提告是否過分干涉言論和集會自由等。
案件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判詞提到部分被告指當時只是為了疏散人群,三名法官同意原審判決,認為他們有份參與及領導,包括手持橫額及叫口號,有共同目的;而人群離開維園時是用同一閘口,被告沒呼籲在維園的人用其他閘口離開,離開維園後,遊行的時間、路線亦與民陣申請失敗的一樣,認為原審已證明有足夠犯罪意圖,決定駁回這部分的理據。
有部分被告質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違憲,認為「參與」不代表有暴力行為,但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屬制度上不相稱,會造成寒蟬效應,判詞反駁指法例容許法庭判處非監禁刑罰,制度上不相稱的說法毫無根據。至於就公安條例的執法相稱性,終審庭同意涉及重大法律觀點,決定批出上訴許可,案件將於6月24日開庭處理。
上訴庭去年裁定七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減刑到5至12個月,律政司早前提出終極上訴但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