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司要求凌晨工作 打工仔成功追討三萬「OT」錢 法院判詞界定「隱形加班」
【有線新聞】打工仔下班後或放假時,都不時收到上司或公司的工作訊息,有時可能是簡單溝通,亦有時需緊急工作處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今(23日)發表工作報告,提及一宗「隱形加班」案例,一名打工仔因被上司轟炸,多次要求在下班後回覆工作訊息,以及在凌晨工作等,成功追討三萬元(人民幣,下同)的OT錢,判詞更明確定義何謂「隱形加班」,成全國首例。
一名31歲姓李的女子2019年在北京一間公司工作,負責搭建營運組織架構、管理內容團隊等工作。根據公司規定,她的工作屬輪班制,有時需在周末和假期工作,即使下班後,同事或上司若有工作上問題,都會與她聯絡。其後她因減薪和休假等事與公司意見不合,於2020年12月被解僱,其後決定追討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費。
社交媒體工作超出簡單溝通範疇 法院:明顯佔用僱員休息時間
事主主張的加班內容是下班後,在微信或者釘釘等軟件中與客戶或同事進行溝通交流付出的勞動;但其公司卻認為,這不屬於加班。法院認為,對於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工作的情況,如果打工仔在非工作時間使用社交媒體工作,已經超出一般簡單溝通範疇,打工仔付出了實質勞動內容,或使用社交媒體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點,明顯佔用了打工仔休息時間,應當認定為加班,裁定公司需向該打工仔支付三萬元加班費。
此案衍生另一案例,一名新媒體編輯不時需參加公司在假日安排的活動,所有員工必須出席,但不計算出勤記錄,使她不少假日都需參與公司活動。此外,她亦不時在工作以外時間收到上司訊息,更曾在凌晨時份被要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