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未獲承認為「父母」 同志憂子女入院或遭刁難 律師倡放寬家長定義
【有線新聞】同性伴侶近年透過多宗平權案逐一爭取配偶權利。終院早前裁定政府要為同性婚姻設立替代框架,未來他們能否名正言順地生兒育女,法例有甚麼要修改呢?
Mr. M(化名)「我們跟孩子說,有些家庭有一個爸爸、一個媽媽,有些家庭有兩個爸爸,有些家庭有兩個媽媽。」
Mr. M與同性伴侶2015年在美國結婚,之後用他的精子透過代母產子。但香港不承認他們的婚姻,亦不承認他的丈夫是孩子的另一個「父親」。
Mr. M:「法例上有很多事情並不保護我們同性伴侶的身份,決定讓孩子入讀國際學校,因為擔心本地學校未必接受我們兩名父親,幸好學校都接受。最擔心是孩子入醫院,不知會如何對待我們。」
同性伴侶透過醫療協助擁有孩子,父母身份的斷定要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其中一個大原則懷孕的女子就是母親。
最新案例是一對女同性伴侶,她們利用其中一方的卵子跟捐贈者的精子人工受孕,再植入伴侶身體中。懷胎產子的獲入境處認可為母親,提供卵子的就被拒。她們入稟高等法院後被裁定是「普通法下的父母」。
律師古明慧:「換轉不是女子,兩名男子。第一,卵子是捐贈者,懷孕亦是捐贈者,暫時其中一人可以是父親,另一人可否稱為父親暫時未有案例。」
判詞提到隨著社會規範和醫療技術的變化,法庭應該對「父母」的定義持開放態度。律師古明慧:「『家長』是指夫婦、父母,已經有性別的定義,其實應該是一籃子地修改,涉及很多立法,很多條例協調。岑子杰案只涉及同性伴侶,未涉及關於同性伴侶的子女。」
終審法院裁定政府兩年內要就同性伴侶關係確立替代框架。政府說會詳細研究判詞,徵詢律政司意見,作出適當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