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煽惑六四集結案 律政司爭議刑事審訊處理禁令合法性 擇日宣判
【有線新聞】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煽惑六四集結案,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被告是否有權在刑事審訊過程挑戰警方禁止集會的合法性。五名法官聽取陳詞後,擇日頒判詞。
鄒幸彤由囚車押送到法院,前年六四,警方以疫情為由反對維園集會,鄒幸彤在社交網站和報章撰文呼籲公眾參與,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判監15個月。上訴後法官以未能確定警方禁制集會的合法性,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提出極上訴,爭議集會禁令由警方發出,並經遊行上訴委員會確立,被告能否在審訊挑戰其合法性。
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陳詞,說現有機制容許遊行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提出覆核,因此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應等同最終裁決;若要挑戰,唯一是司法覆核,而非刑事審訊過程,否則公眾或產生錯誤印象,以為可以無視警方禁令。法官林文瀚關注被捕人在被捕和被檢控後的階段,能否提出司法覆核,律政司認為可以,但承認可能引起程序問題,他稱若高等法院最終裁定禁令不合理,控方也可參考結果終止刑事檢控。
法官李義關注鄒幸彤在遊行上訴程序後四個月才被控,律政司做法是否剝削她在審訊中辯護的權利,譚耀豪說禁令的合法性並非煽惑集會罪的控罪元素,重申被告可提司法覆核。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鄒幸彤陳詞,指被告提出司法覆核須面對程序和實際困難,例如不能獲取法援、司法覆核許可可能被拒,舉例鄒幸彤近期申請參與《願榮光》禁制令案亦遭駁回,兼要支付雙方訟費。鄒幸彤一方強調警方有責任提出方法,容許合法集會舉行,但當時警方沒有這樣做,而集會禁令的合法性是她面對的控罪元素一部分,她有權在審訊中提出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