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炸彈案|四名中學生策劃法院及港鐵等施放炸彈 一人判監5年8個月 三人判入教導所
【有線新聞】組織「光城者」計劃製造炸彈在法院及港鐵等地方引爆的案件,其中一名被告判監五年八個月,三人判入教導所,餘下兩人押後判刑。法官判刑時指,案件在社會動蕩期間發生,令社會狀況由「壞」變得「更壞」。
六名被告17至21歲,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其中19歲的何裕泓承認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其餘五人承認交替的串謀爆炸危害他人罪。案情指前年4月至7月,被指是主腦的何裕泓,購買工具計劃製造炸彈於觀塘及屯門裁判法院引爆,又多次實地視察,他們又租用一個賓館單位,計劃在單位製造炸彈,最終落實計劃前被捕。
法官李運騰判刑時指案情十分嚴重,幸好警方及時採取行動阻止,最終沒有任何人命傷亡,而案件在社會動蕩期間發生,被告犯案令社會狀況由壞變得更壞,又說在法院外擺放炸彈,假如成功引爆,會大大削弱司法及法治的尊嚴。
法庭先就四名被告判刑,法官指他們串謀犯案,但罪責不同。被告歐文負責付款租賓館單位,又計劃製造炸彈,以及到兩個法院實地視察,罪責明顯比另外三個被告重,判監是唯一選擇,以八年半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監五年八個月。
另外三名被告角色次要,法官形容他們只是「步兵」,其中蘇穎貞嘗試買製造炸彈的原材料但失敗,加上三人至今未滿21歲,考慮社會利益及更生機會後,決定採納報告,判三人入教導所,認為已具阻嚇力。
郭文希及何裕泓申請押後判刑,獲准押後至9月27日再處理,何裕泓的代表大律師早前提出,希望等待理大生呂世瑜,就國安法最低刑期終極上訴,有結果後才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