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冊案|爭議運輸署署長可否拒批證明書 蔡玉玲:冀為業界盡力 終院押後裁決
【有線新聞】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就721事件查冊車牌案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蔡玉玲到庭旁聽,說不會猜度審訊結果,只希望為業界做可以做的事,「我理解很多媒體已停止讓記者進行車牌查冊,最惡劣的情況已經存在,若真的敗訴,我都只能感到遺憾。」
今次上訴源於蔡玉玲2020年製作《鏗鏘集:721誰主真相》報道,兩度查冊同一私家車車主個人資料,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時剔選「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原審裁判官認為採訪與交通事宜無關,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
蔡玉玲一方爭議,現行條例是否賦權運輸署署長在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目的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時,可以拒批證明書,若是、應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
陳詞說蔡玉玲申請查冊車牌時,知道車輛用作犯罪用途,運載武器來毆打其他人,記者想調查一宗廣泛事件,牽涉車輛在道路上的用途,符合申請目的。這個方法沿用已久,不是明知而作虛假陳述,除非有例外,否則只要不是將資料用於非法目的,運輸署署長無權不批出證明書。
法官霍兆剛問,若是追查八卦新聞,例如名人與人有染,是否也要批准?上訴方說,這個情況理據較薄弱,反舉例說傳媒作為監察者,可用來追查官員貪污。法官李義亦問,若用來「起底」法官又如何?蔡玉玲一方認為,這屬例外情況,署長不應批准。
律政司一方就認為,重點在於如何使用查冊所得的資料,就算要追查交通意外,都只有傷者有權查閱,任何傳媒調查採訪,都不屬交通運輸事宜。
蔡玉玲一方在律政司陳詞後補充,說對方只著重講保護私隱,沒提同樣受基本法保障的新聞自由,認為運輸署長是否批出證明書,應要平衡這兩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