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學徒11歲起猥褻、侵犯胞妹 以零食金錢換「同意」 判220小時社服令 官:犯案年紀較小
【有線新聞】一名22歲電子工程男學徒在2013年至2016年間,以金錢、零食及遊戲卡換取年輕三歲的胞妹同意,觸碰其胸部和私處,並要求胞妹口交等。男學徒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罪等四罪,今(4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黃國輝指,考慮各項因素,包括被告記錄良好、犯案時年紀較小及受害人立場等,認為社服令代替監禁式刑罰是合適。
案情指,當時11歲、代號W.M.P的男被告,在2013年至2014年間的某一日,在住所內用手觸碰只有八歲、就讀小三的X的胸部和私處,期間X未有反抗。另外在2015年至2016年間某日,就讀中三的被告兩度邀請當時就讀中一的X一同洗澡,並要求X下跪,將下體放入X的口中數秒,X沒有反抗,以及X亦曾在床上看影片時自願為被告手淫,被告當時沒有拒絕及有勃起。
零食金錢換「同意」 警誡下承認「有做過」
X在去年四月向同學提及,從2013年起多次遭被告非禮,被告至去年5月14日被捕,在警誡下稱「我有做過,但阿妹自願」,他更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於2013年至2014年間曾非禮X ,而X沒有以任何方式拒絕,他亦曾向X提供金錢、零食和遊戲卡,以換取同意觸碰其胸部和私處。
被告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三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他承認於2013年至2014年之間的某一日,在天水圍天瑞路88號俊宏軒某單位内,猥褻侵犯女童X;另承認於2015年至2016年之間的某一日,在同一地方,三度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辯方引述報告進一步求情,指報告正面,顯示被告重犯機會較低,而被告已從3月1日開始還柙,並願意遵守法庭頒布適當的社服令時數,冀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參考報告的建議。
裁判官黃國輝判刑時指,考慮控罪及案情嚴重、被告記錄良好並即時認罪、犯案時年紀較小、受害人立場,以及被告已被扣留四星期等各個因素,認為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式刑罰是合適,遂就四項罪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