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 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增設甄別程序及覆核機制 律師會指不符效益
【有線新聞】政府計劃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增設申請前的甄別程序及覆核機制。
律政司在修訂建議提出海外律師提出申請前要向律政司司長提供理據和佐證 ,解釋為何屬於例外情況,再轉交行政長官考慮,如認為該海外律師有確實機會屬於例外情況,可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修訂增加的甄別程序,旨在排除毫無理據的申請,當海外律師獲批來港參與國安案件後,如果法院或律師司司長認為有必要覆核,或檢視案件是否屬於國安案件,可要求特首發出新的證明書。律師會向立法會提交的意見書,認為會令各部門工作重疊,特首審批同樣的申請兩次,亦不符合成本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