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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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1月30日
23條立法懶人包|諮詢文件9章節重點 涵蓋5大類罪行
《基本法》廿三條立法即日起至下月28日展開公眾諮詢,當局的諮詢文件共88頁,分為9章。當中第3章至7章,解釋5大類罪行及外國相關法例。 諮詢文件的第1至2章,主要解釋立法原則。考慮到《香港國安法》已訂立罪行,就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這兩類行為作出規定,文件提出香港特區無須再就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重複立法。 第3章:叛國及相關行為 政府建議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及相關罪行,令叛國性質的行為得以有效防範,保護國家領土免受侵略,包括: (a)以現行的「叛逆」罪作為藍本訂立「叛國」罪,並涵蓋意圖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 (b)將現時為普通法罪行的「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 (c)繼續保留現行的「叛逆性質的罪行」,並因應「叛國」罪的條文作相應修訂,以處理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的行為;及 (d)完善現行的「非法操練」罪,以禁止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力武器使用訓練、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及禁止配合境外勢力提供該等訓練、練習或演習。 第 4 章: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文件建議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與煽動相關的罪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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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列「境外干預」三類行為 「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罪行諮詢原文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要求香港特區立法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以及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現行法律中雖然有《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及三十條處理關於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而性質相對嚴重的犯罪行為,現行《社團條例》亦訂有機制可基於政治性團體與境外政治性組織有聯繫、或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禁止社團運作,但仍有需要在香港特區本地法律層面更全面地防範、制止和懲治其他境外干預行為。 近年,境外勢力一直以香港特區作為反中的橋頭堡,並透過協助及策動本地組織或個人,藉不同議題造成社會不穩,並軟性宣揚反中意識,妖魔化中央人民政府及特區政府。雖然在《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後香港特區能有效依法打擊「黑暴」行為,粉碎了港版「顏色革命」的圖謀,但境外勢力透過本地組織及個人(尤其是實際上是由境外勢力成立或與其有密切聯繫的一些所謂“非政府組織”),及本地組織或個人(包括在境外成立“影子組織”)繼續針對香港特區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所構成的風險依然存在。 這些個人或組織勾結境外勢力,試圖繼續干預或影響國家和香港特區的事務,因此仍需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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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新增兩類危害行為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罪行諮詢原文
現行有關破壞等的法律 現時,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包括誤用電腦),以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行為在香港特區法律下本身已屬犯罪,上述行為在其他國家同屬犯法。縱然如此,不少國家已訂立罪行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例如英國、澳洲及加拿大),以及針對透過電腦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例如英國和美國),以反映該等行為的嚴重性及增加阻嚇力。因此,我們有需要在香港特區法律下更全面地防範、制止和懲治此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建議新增罪行 (A)「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 破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行為,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高度風險。其中歷歷在目的例子,包括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期間,暴徒於全港大範圍破壞和損壞交通設施、港鐵站和其他公共設施,目的是透過癱瘓交通、鐵路系統及公共服務,達到癱瘓社會的正常運作,從而迫使特區政府向暴徒及其背後的政治勢力屈服妥協,最終目的是要損害特區政府的有效管治甚至推翻政權。如關鍵通訊設施受破壞,便會削弱國家及香港特區有效應對內亂或武裝衝突的能力;如關鍵的電子系統(例如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遭受網絡攻擊或黑客入侵,更會癱瘓或嚴重窒礙香港特區的正常運作(例如嚴重危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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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列國家機密7大範疇 「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罪行諮詢原文
現行有關保護國家秘密及反間諜的法律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訂明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當中包括禁止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 《官方機密條例》分為兩大類罪行,即與「間諜」及與「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相關的罪行; (1)與「間諜」相關的罪行及相關定義30主要載於《官方機密條例》的第 II 部,其中包括: (a)「諜報活動」罪 (b)「窩藏間諜」罪 (c)「非法披露因諜報活動所得的資料」罪 (2)與「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相關的罪行則載於《官方機密條例》的第 III 部,主要禁止在不同情況下非法披露關乎保安或情報的資料、防務資料和關乎國際關係的資料等,其中包括: (a) 非法披露“保安及情報資料 (b) 非法披露“防務資料”及“關乎國際關係的資料” (c) 非法披露“關乎犯罪及刑事調查的資料" (d) 非法披露“因未經授權的披露所得的資料或在機密情況下託付的資料” (e) 非法披露“在機密情況下託付予地區、國家或國際組織的資料” 完善現行法律 (A)與“保護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 (A)(I)“國家秘密”的定義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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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行會成員贊同一個月諮詢期 將全力配合立法工作
【有線新聞】行會全體非官守成員堅定支持港府立法建議,認同一個月諮詢期是適合,強調必須把握時機盡快立法,有效應對及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和威脅,會全力支持和配合特區政府推展立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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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部分普通法罪行擬轉為成文法 訂境外干預罪 倡禁與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聯繫
【有線新聞】諮詢文件詳細列出建議引入或修改的法律,涵蓋五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將訂立境外干預罪,部分普通法罪行會改為成文法。李家超重申,沒有犯罪意圖毋須憂慮。 諮詢文件包括九個章節,闡述特區政府維護國安、憲制責任、面對風險和必要性,解釋立法原則及方式等。 行政長官李家超:「把一些普通法罪行轉為成文法,亦有建議一些新罪行。文件羅列外國國家安全法律,幫助市民作參考和比較,文件亦會介紹現行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短板和不足。」 首先是叛國罪行,會修定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刪除或修改殖民時期不合事宜的條文,引入防範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接受或參與境外勢力操練。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等行為仿傚其他國家引入叛亂罪,處理危害國家主權、統一的暴動行為,甚至武裝衝突等。」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包括調整煽惑叛離罪涵蓋的煽惑對象,由只是涵蓋煽惑警務人員、飛行服務隊成員以及輔助警察等成員,擴闊至負責制定政策和執行政策、維持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財政、維護司法公正以及具有針對政府部門法定調查權力的公職人員等。」 就竊取國家機密和間諜行為,建議改善《官方機密條例》,詳列非法獲取、管有及披露國家秘密罪行、保護國家機密及遏止間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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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今起諮詢一個月 李家超強調不將港人返內地送審 稱對經濟營商有利
【有線新聞】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訂立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即日起諮詢公眾一個月。行政長官李家超指社會對盡快立法有共識,諮詢時間長度適當,又說被捕人不會送返內地審訊。 行政長官李家超聯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介紹23條公眾諮詢工作,諮詢文件闡述立法必要性、原則、方式、以至外國相關法律等。22年前23條立法曾展開三個月公眾諮詢,被問到今次只有一個月是否「走過場」,李家超說時間適當。 李家超:「我們亦相信共識是盡快將23條立法工作做好、完成,早一日得一日。而且香港經歷了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和黑暴,大家體會和明白國家安全需要維護,它的重要性和明白國家安全風險的真實性也是突如其來發生的。整體諮詢工作是認真的 ,一定會確保市民提供的意見,我們全部都會充分考慮。」 他說會舉行多場講解會,除本地、亦會面向外國領事和商會。 港區國安法有條款,特定情況下案件由內地審理,李家超說23條立法不會將被捕人送到內地。李家超:「我們的立法中沒有任何元素將香港被捕人送回內地,這是清晰的,這是立法處理香港的活動,在香港審訊、根據香港法律。」 被問到立法會否影響經濟和股市,李家超說市場波動受不同因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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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劉兆佳稱一個月諮詢足夠 料改動空間不大 不認為政府走程序
【有線新聞】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認為一個月諮詢足夠讓市民表達意見,法律條文已有大概框架,相信改動空間不大,不認為政府是走程序。 劉兆佳:「一個月時間未必做不到,事實上來說大家知道只有一個月,各方面肯定會盡可能積極踴躍提出意見。這件事情本身是重大問題,你想走程序是走不到的。藍紙法一出無可避免地引起一些人有批評和擔憂,所以政府想走程序是無法避免,一定要嚴肅認真。香港(政府)方面講清楚政府立法意圖,一般人特別是奉公守法的人會否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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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煽動意圖」涵蓋6種 「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行諮詢原文
現行有關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的法律 煽動叛亂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要求立法禁止的行為之一。《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分別禁止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第二十條規定的罪行(即分裂國家罪)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罪行(即顛覆國家政權罪),而第二十七條亦禁止宣揚恐怖主義和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此外,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下名為「其他反英王罪行」的第 II 部亦涵蓋部分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煽動叛亂”行為相關的罪行,當中包括: (a)「煽惑叛變」罪 (b)「煽惑離叛」罪 (c)「煽動意圖」相關罪行 現行法律中並沒有名為「叛亂」的罪行。2019年「黑暴」期間發生的大規模暴亂,實際上已經危害香港特區整體的公共安全,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但以《公安條例》(第 245 章)下的「暴動」罪23處理,無論是罪名或罰則都未能充分反映該等暴亂危害國家安全的本質。 完善現行法律 建議將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 II 部與「煽惑叛變」、「煽惑離叛」及「煽動意圖」相關的罪行納入建議《條例》,完善相關罪行。 (A)「煽惑叛變」罪 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已訂明針對煽惑中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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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倡引入叛亂罪 處理危害國家主權及統一暴動行為 林定國:普通法須與國安法銜接、互補
【有線新聞】23條建議引入叛亂罪,處理危害國家主權及統一暴動行為。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普通法制度必須與國安法緊密銜接、兼容和互補,形成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林定國:「今次立法亦需要提供機制,有效落實和執行香港國安法以及基本法23條的本地法例,包括完善執法權力和訴訟程序。」 香港國安法第五條規定放回和制止懲治國家安全罪行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治其中一個原則,是法律應該要有合理確定性。立法建議書會明確界定相關罪行元素,包括犯罪行為和意圖,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並且考慮提供適當的另外情況和免責辯護,奉公守法的市民才沒需要擔憂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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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1月30日
23條|5項行為屬叛國 「叛國及相關行為」罪行諮詢原文
現行有關叛國及相關行為的法律 現行法律中,與叛國相關的罪行主要載於《刑事罪行條例》,當中包括(A)「叛逆」罪、(B)普通法的「隱匿叛國」罪、(C)「叛逆性質的罪行」、及(D)「非法操練罪」。建議完善現行與叛國相關的罪行,以及將相關罪行納入建議《條例》。 (A)「叛國」罪 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叛逆」罪將“殺死或傷害女皇陛下”等也視為叛國行為,不合時宜,需予以修訂。另一方面,根據普通法,「叛逆」罪中的“發動戰爭”不限於真正意義上的“戰爭”,而是包括指相當數目的人為某一般公共目的而發動的暴亂或暴動。因此,「叛逆」罪實際上涵蓋了不一定屬於戰爭,但涉及其他意圖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 建議以現行的「叛逆」罪作為藍本,將「叛逆」罪改稱為「叛國」罪,針對以下行為: (a) 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 (b) 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而協助在戰爭中與中國交戰的敵方; (c) 向中國發動戰爭; (d) 鼓動外國以武力入侵中國;或 (e) 意圖危害中國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 國家保護其公民,確保公民在一個安穩、太平及有秩序的社會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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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1月30日
23條|今起諮詢公眾一個月 李家超:將借鑑其他國家法律
【有線新聞】政府宣布就基本法23條立法,即日起作一個月公眾諮詢。行政長官李家超稱立法將參考和借鑑其他國家的法律。 李家超:「一國兩制方針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應當按法治原則堅持積極預防和依法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