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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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1月30日
23條|鄧炳強稱條例清楚列明國家機密範圍 如涉防務、部署明顯涉及國安
【有線新聞】立法會聯席會議討論23條立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在竊取國家機密方面,會就重大公眾利益能否作免責條款收集意見,又說條例中已清楚列明國家機密的範圍。 新界東北(新民黨)李梓敬:「很多時候媒體會接觸和發放消息,如消息涉及國家安全,擔心自己誤墮法網,局長提及如涉及公眾利益可能會提供豁免。」 鄧炳強:「如果看到印有政府高度機密,這很清晰沒有合法權限。第二,視乎是否與國家安全有關,舉例天氣預測與國家安全無關,但如涉及防務、部署,很明顯涉及國家安全,我相信有關人士面對取得文件,有常識理解哪些有合理權限披露。」 23條立法增設境外干預罪,鄧炳強說不少外國政府設立了外國影響力機構登記制度,政府經審慎考慮下,不會引入機制,但會完善社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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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1月30日
23條|政府擬新增間諜罪、叛亂罪 禁止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
【有線新聞】23條立法諮詢文件建議引入或修改現有法律,涵蓋五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其中非法獲取或披露國家機密罪,涵蓋國家或特區重大決策、經濟、科技發展或技術等資料,亦會新增間諜罪。 88頁諮詢文件分成9個章節,詳列五大類罪行。其中有關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會整合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國家機密,涵蓋關乎國家或特區重大決策、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國家外交或外事活動、特區對外事務、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維護國安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等秘密。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機密,甚至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及非法在離開香港時管有國家秘密,均屬建議罪行。條例中的公務人員改為公職人員擴大定義,政府說他們或政府承辦商較易接觸到國家機密,亦清楚了解資料敏感性,他們非法披露的話,屬加重罪責因素,刑罰較一般人高,亦會新增間諜罪。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例如境外勢力透過策動境內代理人發布虛假或誤導信息,藉以干預香港特區事務,建議仿效其他國家法律,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利益。」 至於叛國及相關行為,以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罪為藍本,改為叛國罪,針對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協助與中國交戰的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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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政府擬禁以電腦、電子系統危害國安 應對未來新技術帶來國安風險
【有線新聞】因應科技發展,政府計劃引入新罪行,包括禁止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危害國安行為,又訂立「境外干預罪」,以及修改社團條例,禁止任何團體與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聯繫。 諮詢文件提到,現時國際形勢有不穩定因素,地緣政治日益複雜,境外勢力不斷干涉中國,包括香港的事務,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禁止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干預國家和本港事務,包括選舉、立法和司法決定,以及損害香港與其他地方關係。怎樣會被視為配合境外勢力,條例涵蓋參與境外勢力策劃的活動、合作或代境外勢力作出行為、受控制、指使或資助作出行為等。 行政長官李家超指,23條立法不是針對任何國家,「我不希望別人侵犯我們,但我們必須保護好自己,當有人真的侵犯我們時,有充分的法律基礎去處理。」 現行社團條例禁止受規管社團與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聯繫,政府計劃在23條下的機制擴大至所有團體、組織也受限制。另外新增的罪行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建議在現有罪行上完善,主要針對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例如供水、交通、通訊等,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安。針對以電腦作出的行為,會設立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罪,以應對現時電子世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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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角城巿花園墮樓案 死者為廉署退休執行處處長李俊生
【有線新聞】北角城市花園前日(28日)中午發生一宗墮樓案,73歲姓李男子送院搶救後不治。據了解,死者為廉政公署退休執行處處長李俊生,他生前照顧患病妻子感到壓力。 廉政專員胡英明發表聲明,對李俊生辭世深感悲痛及惋惜。他代表廉政公署仝人,向李俊生家人致以最深切的慰問。 李俊生於1974年加入廉署,是第一代反貪人員。他於1996年至2010年任執行處處長期間,領導廉署打擊公私營機構貪污,並於1999年獲行政長官頒發廉政公署卓越獎章。李俊生服務廉署逾35年,至2010年12月榮休。 求助熱線: 「情緒通」精神健康支援熱線:18111 生命熱線:2382 0000 明愛向晴軒:18288 香港撒瑪利亞防止自殺會:2389 2222 醫管局精神健康專線:2466 7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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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行會全體非官守成員支持立法 有政黨稱完成立法是給特區一份禮物
【有線新聞】行政會議全體非官守成員和政黨支持23條立法,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表示會仔細研究諮詢文件後再發表意見。 政府就23條立法展開公眾諮詢,有政黨認為完成立法是給特區的一份禮物。 九龍東(工聯會)鄧家彪:「文件中羅列世界各地,尤其是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內相關國家安全條例的一些內容,相信對於我們立法會議員向社會各界解說、溝通,是十分之好的資料。今年慶祝回歸7月1日前真的能順利完成立法,給特區一個很好的禮物,亦給社會各界可『輕裝上陣』,做好我們經濟及社會民生。」 不過諮詢期只有1個月,較2003年的3個月短,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不認為政府是走程序:「一個月時間未必做不到,事實上來說大家知道只有一個月,各方面肯定會盡可能積極踴躍提出意見。這件事情本身是重大問題,你想走程序是走不到的,藍紙法一出無可避免地引起一些人有批評和擔憂,所以政府想走程序是無法避免,一定要嚴肅認真向各方面講清楚政府立法意圖,一般人特別是奉公守法的人會否受到影響。」 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就說會仔細研究23條諮詢文件,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說政府履行基本法23條立法憲制責任的同時,亦應適當保障香港居民日常生活和商業活動、《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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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歲知名男醫生出席中大研討會 涉偷拍女生裙底被捕
【有線新聞】上周六(27日)一名46歲男醫生參加中大一場醫學研討會時,涉嫌用手機偷拍19歲女生裙底,警方接報後將他拘捕。 綜合消息指,涉案醫生姓謝為外科專科醫生,亦是中大客座講師,不時接受訪問,更曾為本地一個品牌宣傳,擔任男主角。據報道,事發時他與坐在旁邊的19歲醫科女生進行討論,有學生報稱目擊他將手機放在該女生裙底,於是報警。 警方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指當日下午接報指一名46歲姓謝男子懷疑偷拍一名19歲女子,警員到場後拘捕該名男子,案件暫列窺淫處理,交由沙田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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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單位疑因咖啡機短路起火 4貓遭濃煙焗死
【有線新聞】灣仔有住宅單位火警,四隻貓遭濃煙焗死,消防懷疑是咖啡機短路引起。 四隻貓獲救後送上救護車急救,最終因吸入濃煙不治。現場是盧押道修頓大廈低層單位,中午突然冒煙起火,消防破門入屋用一條喉灌救,半小時將火勢撲熄,期間45名住客自行疏散至地下,有女童受驚要由家人安慰,消防調查懷疑咖啡機短路引起火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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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懶人包|諮詢文件9章節重點 涵蓋5大類罪行
《基本法》廿三條立法即日起至下月28日展開公眾諮詢,當局的諮詢文件共88頁,分為9章。當中第3章至7章,解釋5大類罪行及外國相關法例。 諮詢文件的第1至2章,主要解釋立法原則。考慮到《香港國安法》已訂立罪行,就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這兩類行為作出規定,文件提出香港特區無須再就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重複立法。 第3章:叛國及相關行為 政府建議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及相關罪行,令叛國性質的行為得以有效防範,保護國家領土免受侵略,包括: (a)以現行的「叛逆」罪作為藍本訂立「叛國」罪,並涵蓋意圖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 (b)將現時為普通法罪行的「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 (c)繼續保留現行的「叛逆性質的罪行」,並因應「叛國」罪的條文作相應修訂,以處理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的行為;及 (d)完善現行的「非法操練」罪,以禁止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力武器使用訓練、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及禁止配合境外勢力提供該等訓練、練習或演習。 第 4 章: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文件建議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與煽動相關的罪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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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列「境外干預」三類行為 「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罪行諮詢原文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要求香港特區立法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以及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現行法律中雖然有《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及三十條處理關於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而性質相對嚴重的犯罪行為,現行《社團條例》亦訂有機制可基於政治性團體與境外政治性組織有聯繫、或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禁止社團運作,但仍有需要在香港特區本地法律層面更全面地防範、制止和懲治其他境外干預行為。 近年,境外勢力一直以香港特區作為反中的橋頭堡,並透過協助及策動本地組織或個人,藉不同議題造成社會不穩,並軟性宣揚反中意識,妖魔化中央人民政府及特區政府。雖然在《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後香港特區能有效依法打擊「黑暴」行為,粉碎了港版「顏色革命」的圖謀,但境外勢力透過本地組織及個人(尤其是實際上是由境外勢力成立或與其有密切聯繫的一些所謂“非政府組織”),及本地組織或個人(包括在境外成立“影子組織”)繼續針對香港特區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所構成的風險依然存在。 這些個人或組織勾結境外勢力,試圖繼續干預或影響國家和香港特區的事務,因此仍需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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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1月30日
23條|新增兩類危害行為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罪行諮詢原文
現行有關破壞等的法律 現時,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包括誤用電腦),以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行為在香港特區法律下本身已屬犯罪,上述行為在其他國家同屬犯法。縱然如此,不少國家已訂立罪行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例如英國、澳洲及加拿大),以及針對透過電腦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例如英國和美國),以反映該等行為的嚴重性及增加阻嚇力。因此,我們有需要在香港特區法律下更全面地防範、制止和懲治此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建議新增罪行 (A)「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 破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行為,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高度風險。其中歷歷在目的例子,包括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期間,暴徒於全港大範圍破壞和損壞交通設施、港鐵站和其他公共設施,目的是透過癱瘓交通、鐵路系統及公共服務,達到癱瘓社會的正常運作,從而迫使特區政府向暴徒及其背後的政治勢力屈服妥協,最終目的是要損害特區政府的有效管治甚至推翻政權。如關鍵通訊設施受破壞,便會削弱國家及香港特區有效應對內亂或武裝衝突的能力;如關鍵的電子系統(例如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遭受網絡攻擊或黑客入侵,更會癱瘓或嚴重窒礙香港特區的正常運作(例如嚴重危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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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1月30日
23條|列國家機密7大範疇 「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罪行諮詢原文
現行有關保護國家秘密及反間諜的法律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訂明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當中包括禁止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 《官方機密條例》分為兩大類罪行,即與「間諜」及與「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相關的罪行; (1)與「間諜」相關的罪行及相關定義30主要載於《官方機密條例》的第 II 部,其中包括: (a)「諜報活動」罪 (b)「窩藏間諜」罪 (c)「非法披露因諜報活動所得的資料」罪 (2)與「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相關的罪行則載於《官方機密條例》的第 III 部,主要禁止在不同情況下非法披露關乎保安或情報的資料、防務資料和關乎國際關係的資料等,其中包括: (a) 非法披露“保安及情報資料 (b) 非法披露“防務資料”及“關乎國際關係的資料” (c) 非法披露“關乎犯罪及刑事調查的資料" (d) 非法披露“因未經授權的披露所得的資料或在機密情況下託付的資料” (e) 非法披露“在機密情況下託付予地區、國家或國際組織的資料” 完善現行法律 (A)與“保護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 (A)(I)“國家秘密”的定義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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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1月30日
23條|行會成員贊同一個月諮詢期 將全力配合立法工作
【有線新聞】行會全體非官守成員堅定支持港府立法建議,認同一個月諮詢期是適合,強調必須把握時機盡快立法,有效應對及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和威脅,會全力支持和配合特區政府推展立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