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律政司提修例 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需特首證明書 稱沒損合法權利
【有線新聞】針對人大就國安法釋法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爭議,律政司提出《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建議,若行政長官證明書認定海外律師涉及或不利國家安全,法院不可認許他參與案件,計劃今年首季或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黎智英的國安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師,最終引發人大就國安法釋法。律政司因應釋法內容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建議法院決定以專案方式,認許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時必須根據國安法47條,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若行政長官認定海外律師涉及國家安全或不利於國家安全,法院不得就案件認許該名律師,以體現國安法47條及解釋第3條的精神。建議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論是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
律政司解釋修例目的,是因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港就涉及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時,可能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必須迅速採取有效的行動應對這類情況;重申立法建議對法治、法院獨立司法權及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沒有不利影響,說刑事案件的被告從來沒有由海外大律師代表的權利,因此沒有剝奪他們的合法權利。
政府正就立法建議的主要內容諮詢司法機構及兩個法律專業團體,計劃盡快於今年首季或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修訂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