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需獲特首證明書 港府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有線新聞】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解釋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的議案,未有直接說明國安案件可否聘用海外律師作辯護人,但就說這個情況屬於需要特首認定的問題,如果法院沒有獲得特首發出的相關證明書,須由特區國安委判斷及決定。
今次釋法源於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獲終審法院批准聘用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辯護,特首李家超認為這項判決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上月28日提請人大釋法,但沒提及想解釋哪些條文。相隔一個月人大常委會有決定,終於披露要解釋港區國安法的第14及第47條。
解釋內容提到海外律師獲准參與辯護,屬於第47條所指需要行政長官認定的國安問題,法院審理案件時應該就這項問題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到,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按照第14條就相關問題作判斷及決定,因為這是國安委要履行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任何機構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應當尊重並執行國安委決定。
人大法工委說今次事件香港社會產生重大分歧,釋法及時妥善解決國安法實施遇到的問題,是從國家層面解釋疑惑、息紛止爭,起到「一錘定音」作用;又說釋法不是要脫離法律條款,就某一特定問題回應是否符合立法原意和目的,而是因為出現新情況新問題,中央研究後認為國安法第14及第47條是可行的解決方式及路徑,對香港居民依法正確行使選擇律師的權利、對特區依法正確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帶來正面、積極效果,不損害香港的高度自治。
法工委亦提到解釋國安法及解釋基本法規定有所不同,今次解釋可以追溯至國安法生效當日,即是2020年6月30日。
至於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有意見提出因應新形勢、新要求,特區應當及時修改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等,法工委說這個意見有道理,應當引起有關方面足夠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