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獲手令查手機新聞資料 黎智英覆核遭駁回 官:國安法賦警額外調查權力
【有線新聞】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質疑裁判法院無權批出手令,准許警方檢查他手機內的新聞材料,被高等法院駁回;判詞說新聞自由並非絕對,國安法賦予警方額外權力檢取證據,並沒有排除新聞材料,黎智英當庭提出上訴,法官下令暫緩手令七日。
黎智英前年涉嫌違反國安法被捕,國安處人員檢取他兩部手機,他要求高等法院裁定警方無權查閱手機內的新聞材料,資料暫時封存。直至上月警方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申請搜查令,獲指定法官、裁判官羅德泉授權檢取手機內的「指明證據」。
指定法官陳嘉信在判詞說,基本法保障的新聞自由並非絕對、不等如禁止披露新聞材料,而新聞材料不是至高無上,某些情況下披露出來是為了公眾利益,國安法第43條賦予警方額外權力調查,實施細則中的「指明證據」是指包含危害國家安全證據的「任何物件」,並沒有排除新聞材料。
對於黎智英一方說,根據《釋表及通則條例》,新聞材料受到保障,警方要向區域法院或高院原訟庭申請,質疑裁判官無權批出手令。判詞反駁這個說法是轉移視線、本末倒置,國安法不受此條例所限,而條例本身亦沒有排除新聞材料,是否批出手令,視乎法庭如何平衡公眾利益,裁判官有酌情權處理。
黎智英的司法覆核被駁回,代表律師申請暫緩執行裁決,但都即時被駁回,他們再提出上訴,法官下令要在星期三前提交書面理據,警方解鎖手機的手令要暫緩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