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男子電筒照警員案上訴得直 獲撤銷定罪及判刑 i-Cable 2022年08月23日 To view this video 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and consider upgrading to a web browser that supports HTML5 video 【有線新聞】2019年10月,一名男子用電筒照警員,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高等法院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案發在2019年10月7日,示威者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堵路,法官指上訴人麥永華附近的兩人用鐳射筆射向警方,麥永華則三次用電筒照射警方,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但不能推論指他與另外兩人一夥,最多只是他一人擾亂秩序作侮辱或挑撥行為。而非法集結罪的罪行元素是3人或以上集結作出那些行為,因此控方未能證明他干犯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