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案 30歲女職員認襲擊兩名一歲男童囚6個半月 官斥毫無憐憫之心
【有線新聞】童樂居集體虐兒案,再多一名幼兒工作員判囚,監禁6個半月。裁判官批評被告毫無憐憫之心,不專業及卸責,需要嚴懲。
30歲女被告張惠燕,案發時是童樂居職員,是案件中第3個認罪的被告。她承認去年在童樂居內兩度襲擊、虐待或忽略兩名1歲男童。第一次是去年11月,一名1歲男童站在嬰兒床上抛下被鋪,被告伸手打其頭部,令男童跌倒在床上,被告其後再掌摑他臉部;事隔數天,另一個1歲男童在嬰兒床上玩玩具,被告大力搶走玩具再推他的頭部致其撞到床邊,又多次掌摑他臉部。
裁判官判刑指,被告的行為毫無憐憫之心,兩名兒童只得1歲、身體脆弱,被告兩次襲擊均針對頭部有機會令兒童腦部受創,雖沒有證據指兩名兒童受長期傷害,但他們必定感到痛楚,而兩名兒童受襲擊時根本無法躲避。裁判官又指,當時不少兒童目擊事件發生,證明被告不介意被看見加重嚴重性,法庭需要傳達明確訊息予兒童照顧者。兩項控罪分別判14星期及4個月,其中4星期同期執行,總刑期6個半月。
裁判官批評被告是有經驗的照顧者,應該清楚知道行為會帶來傷害,即使解釋是衝動及工作文化所引致,也是毫不專業與推卸責任,是極端錯誤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