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主腦吳智鴻囚23年10個月 李桂華:刑罰有相當阻嚇作用 考慮就個別罪行覆核
【有線新聞】屠龍小隊涉嫌策劃2019年民陣遊行放炸彈,七名被告判刑,主腦吳智鴻被判監23年10個月,其餘被告被判5年10個月至13年半不等,是本港首宗反恐條例判刑。
七名被告被控串謀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途徑的軒尼詩道附近,放置一大一小炸彈並開槍射擊警員。六人認罪,其中三人面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爆炸罪,最高刑期是終身監禁。法官張慧玲判刑說控罪沒量刑指引和先例,案件意圖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比葉繼歡案更嚴重,量刑起點必須遠超18年;主腦吳智鴻為滿足政治目的而招兵買馬,更在炸彈加入金屬釘,增加殺傷力,批評他的惡毒心腸令人震驚,連同另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判監23年10個月。
被指串謀的另一主腦,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連同另一項串謀提供財產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量刑分別以24年和9年為起點。法官指除了認罪扣減,他擔任從犯證人,雖然他的隊員最終罪名都不成立,但信納他有給予真實口供,刑期總共減半,部分同期執行,最終判監13年半。兩名從犯證人蘇緯軒和彭軍壕亦因為有協助控方,減刑後分別判監12年和10年。
其餘兩名被告陳玉龍和蔡凱明,承認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串謀無牌管有槍械等罪,扣除三分一刑期後,分別判監9年和5年10個月。至於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爆炸交替控罪罪成的賴振邦,法官認為他並非主腦,陪審團肯定他得悉有炸彈,但沒接納他有份到華仁書院製作,以11年為量刑起點,酌情扣減2個月,判監10年10月。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認為刑罰有相當阻嚇作用,亦可作為日後同類案件參考,警方會研究判詞及判刑理由,考慮就個別罪行判刑提出覆核。李桂華:「這個刑罰已經是在反修例運動風波裏面中最重,我覺得是有相當的阻嚇作用,我們下一次如果不幸再有這些案件,我們就可以用本地案例作出裁決,這是最明顯的。除此判刑之外,究竟如何去看罪行是否合適、有哪些元素,亦可參考法官這個判刑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