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分裂國家罪不獲減刑 陳弘毅稱內地法不能以普通法理解 湯家驊指令判刑更重
【有線新聞】一名違反國安法的被告,因為條文設有最低刑期,即使認罪亦不能全數扣減三分一刑期。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會令判刑更重,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指國安法是內地法律,不能單以普通法概念理解。
這宗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以監禁5年半為量刑起點,被告呂世瑜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至監禁3年8個月。控方提出,由於國安法條文列明情節嚴重的要判監5至10年,法官最終改判監禁5年。
最低刑期應該以量刑起點,還是全計減刑因素以最終判刑理解?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要跟內地一套,陳弘毅:「國安法是內地制定的全國性法律,處理是否正確,決定於中國內地的刑法如何運作,不可只看普通法,因為這是內地法律。」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最低刑期是說實在、最後的判決,是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投案、或第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港區國安法只有三種情況,可以令量刑有所扣減,但認罪不是其中一項。」
如果計及減刑理由,都不能低於最低刑期,假設被告犯的案情嚴重、判監5年,認罪都不能扣減,仍是監禁5年。另一宗案更嚴重,判監7年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後,變相都是一樣判監5年。
大律師黃宇逸:「由扣減刑期的原意去看,是鼓勵人認罪,才會有三分一扣減。詮釋法律的原則,是要盡量避免達致不公平的結果。」
湯家驊:「這法律要求將最低刑期的門檻提高了,最清楚的一點是,這是相當嚴重的罪行。當你犯罪時,不可以心存僥倖。」
區域法院的判刑沒有約束力,據了解有其他國安法案件的被告,打算對法庭今次就最低刑期的處理提出爭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