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辯方稱沒直接證據證明電話屬賴振邦 指控方基礎牽強
【有線新聞】涉嫌策劃2019年民陣遊行時放炸彈的「屠龍案」,辯方繼續結案陳詞,質疑警方透過從犯證人的「幫助」,在無證據的情況下指證其他被告。
被告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七名不認罪被告之一的賴振邦由代表大律師陳詞,指他被捕時身處的「3C維修工作室」有其他人共用,可以直接推門入去,所屬工廈亦自由進出。而搜出載有子彈和引爆裝置相片的電話,只是工作枱上眾多電話其中一部,不是在賴振邦身上找到,有可能是待修或其他人放低。
辯方質疑控方,以電話內23張攝於2019年前的個人生活照,就肯定賴振邦是唯一使用者,基礎非常牽強;又說賴振邦兩次被捕期間約有三個月毋須擔保,是「自由人」,仍然「坦蕩蕩」留港生活,未有刪除電話訊息,證明他不知情、無辜。
辯方又形容從犯證人彭軍壕「逢大必縮」、言語欠邏輯,即使擔當另一被告吳智鴻「左右手」,卻聲稱自己沒參與大事,作供時不時重複「重力訓練」、「迫政府妥協」等關鍵字,但說不出具體內容,只是選擇性記得無謂細節。
對於控方指賴振邦就是即時通訊群組提及過有份試爆炸彈的Bobby,辯方指沒證據顯示Bobby與賴振邦是同一個人,質疑警員盤問賴振邦不成功,就請彭軍壕「幫忙」 將Bobby的身份套在賴振邦身上。
辯方重申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賴振邦不出庭作供屬個人權利,陪審團不應對他的選擇或政治立場帶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