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辯方:仇警與殺警屬兩回事 「屠」意指擊敗非殺害
【有線新聞】「屠龍小隊」涉嫌策劃2019年民陣遊行放炸彈,辯方繼續結案陳詞,指仇警與殺警是兩回事,不能因為被告「勇武」便帶有偏見。
被告張銘裕代表大律師陳詞時指屠龍小隊的「屠」,意思是擊敗、打敗,而非殺害,小隊平常只用伸縮棍、汽油彈等;又重提從犯證人黃振強供稱隊內共識是不會自己使用炸彈,說過「用槍殺警咪搞我」,至2019年11月18日隊員都不知道他與吳智鴻會面。
辯方指黃振強會在沒授權下行事,隊員直至當年12月3日仍未知悉計劃內容,對12月8日行動亦沒共識;提醒勇武不等於想殺人,即使被告屬屠龍小隊,不可帶有偏見,也不能因黃振強是主犯和認罪,牽連其他人。
辯方又提到國慶日後,張銘裕問吳智鴻取槍,但數天後不了了之,認為張銘裕只是一時衝動,沒有證據顯示他改變立場;提醒陪審團,被告沒責任證明自己無辜,而是需要控方證明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