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 擬禁分判商訂「付款條件」 下層公司可停工追討
【有線新聞】發展局向立法會提交《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建議禁止分判商與下層工程公司訂立「先收款後付款」等不公平條款,下層公司如經過申索、審裁後仍未能收款,可透過停工或減慢進度追討。
本地建築工程普遍由承建商外判不同工程公司處理,再層層分判,如果任何一方拖延付款,有機會令工程延誤,甚至工人被拖糧。現時分包合約經常列明即使下層工程公司完工,都要等上層分判商收錢後才獲放款。發展局形容這些為「陋習」,要堵塞漏洞,草案列明在簽訂合約時禁止訂立「有條件付款」的條文,例如待「上家」在上一層合約收款後才向「下家」支付款項;同時規定「上家」須在合約訂明的日期或收到「下家」付款申索後30日內作付款回應,並在60日內付款。
如果有爭議,例如「上家」沒在限期前付款或款項比訂明的少,「下家」可在28日內提請審裁,由審裁員提名團體提名一名審裁員在55個工作天內作裁決;如在審裁後「上家」仍未按裁定付款,申索方可向原訟庭申請強制執行。發展局強調審裁主要以事實為基礎,毋須爭拗法律觀點,一般情況不用聘請律師。
另外草案亦列明,如果「上家」未能在限期前支付已承諾或經裁決的款項,「下家」有權在最少五個工作天前書面通知付款方及業主停工或減慢進度,收錢後五個工作天內復工不會被視為違反合約條款。草案將於周五刊憲,八個月後生效,本月29日提交立法會首二讀,預計下半年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