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衝擊立法會|12名被告判監54至82個月 藝人王宗堯囚6年2個月
【有線新聞】2019年七一衝擊立法會案,12名被告暴動罪成,判監4年6個月至6年10個月,藝人王完堯判囚6年2個月。法官形容立法會具獨特憲制地位,衝擊立法會有意圖削弱及推翻特區政府行為極具侮辱、挑釁,案件在暴動案中屬最嚴重級別。
被告由囚車押送到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刑時指示威者佔領立法會除了造成實際破壞,更有意圖削弱特區政府,極具侮辱、挑釁,即使本案暴力程度不及理大衝突,但立法會具獨特憲制地位,其後亦需花費多個月時間及超過3,000萬維修,案件在暴動案中屬最嚴重級別。
法官根據案情嚴重程度將量刑起點分為三級,最嚴重的帶領、積極參與者以7年為量刑起點,涉及運送物資等行為以6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而最輕微的以6 年半為量刑起點。案中4名被告經審訊後定罪,其中藝人王宗堯獲多人撰寫求情信,法官認同王宗堯沒有進行破壞,但逗留在立法會屬支持,並壯大示威聲勢,由於他背景良好及沒有爭議案情,扣減4個月刑期,判監6年2個月。
早前承認暴動罪的8人,民主派初選案被告之一的劉頴匡求情指沒有參與衝突行為,前往立法會是因為擔心不希望有人流血並願意承擔刑責。法官指劉頴匡積極參與,有參與去留討論和示威者同一陣線,扮演指揮角色,發表言論呼籲示威者留守讓暴動持續,屬最嚴重級別,扣除認罪扣減,判刑4年6個月。
另一名被告鄒家成求情指對逃犯條例感恐懼,用上所有合法手段都無效;法官認同鄒家成沒有使用暴力,但認為他噴口號字句,每個舉措都有象徵意義,每項行為都把眾人情緒升溫,屬最嚴重級別,判刑6年1個月。
至於兩名時任記者黃家豪及馬啟聰經審訊後暴動罪不成立,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罪成,罰款1,500及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