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政府指叛國定義不宜列明 取締叛逆罪不設檢控期限 鄧炳強:或需蒐集境外證據
【有線新聞】草案委員會討論叛國罪條文,有議員關注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要公開至甚麼程度,政府指條文要保留彈性,確保立法原意。
叛國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最高可判囚14年,議員關注「公開」的定義。港島東(工聯會)議員吳秋北:「多少人?甚麼場合?有沒有界定?如果我只是公開給旁邊的人,這算公開嗎?」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是三個人或是十個人,我認為不重要,最重要是公開向其他人把這訊息說出去。」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這個字不適宜細化,一定要保持彈性,確保立法原意得以保持。」
條例草案亦規定,市民如果知悉有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時,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舉報。林定國:「有些人會想是否下一秒不做就會被捕,現實世界中未必可以。有合理性存在,例如我知道後但手中沒有電話,要走一公里才找到警察問,這就是一個合理時間。」
條例亦禁止教授以公安條例下的攻擊性武器,進行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有議員擔心某些組織演練會以康樂活動掩飾。鄧炳強 :「實質做甚麼行為,我們規管它的行為才重要,所以掛羊頭、甚麼頭也好,賣狗肉始終是狗肉。」
現時法例叛逆罪要在三年內檢控,如果23條立法後將會取締這條法例。鄧炳強解釋叛國罪非常嚴重,或需蒐集境外證據,所需時間可能更長,因此不設檢控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