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警司游乃強受查 原罪成囚四個月 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有線新聞】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披露廉署調查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裁定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成,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林卓廷在2019至2020年間三次召開記者會,披露調查元朗721事件警司游乃強受廉政公署調查,原審裁定罪成、判監四個月,林卓廷不服上訴。
上訴庭頒下判詞,說根據案例及現行法例,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只適用於防止賄賂條例「罪行」部分的受調查人身份。而林卓廷披露游乃強,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並非法例覆蓋範圍。
對於律政司一方指立法原意是防止不當披露,破壞貪污調查成效,因此認為披露游乃強被廉署調查已經構成罪行。上訴庭不同意,說這種廣義的條文解讀方法與當年收窄規管範圍的修例方向相反。
即使林卓廷當時知道游乃強同時因涉嫌賄賂受查,但林卓廷沒有直接、間接或隱含對公眾披露這部分,所以沒有觸犯法例,裁定林卓廷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不過裁判官亦指出,林卓廷對披露受查的合理辯解不成立,說即使真誠相信游乃強在721事件中有缺失,但游乃強受查,並非是林卓廷所指「對香港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相反披露事件增加了廉署調查及蒐證難度,加大證據被毀滅及埋沒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