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禁借婚禮索取財物 列明特定情況禮金可「退款」 下月正式實施
【有線新聞】不少準新人因禮金問題未達共識,最終令婚事告吹,甚或由親家變仇人。內地最高人民法院今日(18日)發表禮金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在特定情況下,禮金可以「退款」,當中包括在高額禮金情況下,如果夫婦「閃離」,可以退回禮金,將於下月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文件中指出,法院在審理禮金相關糾紛時,不應只關注夫妻是否登記結婚,更應全面評估雙方同居時間長短、禮金使用目的和金額等因素。文件指出,在「聘金金額過高」的情況下,即便雙方已經登記註冊,但一方隨後「閃離」(很快地離婚),則有可能被要求退回禮金。
同居未註冊可申請「回水」 兩財物不介定為禮金
文件續指,如果雙方沒有登記結婚,但在共同生活的情況下,一方要求取回禮金後,法院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批准「退款」以及「退款」具體比例;條例亦列明借婚姻索取財物,是違反婚姻自由原則,應堅決予以打擊,如果其中一方以禮金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而另一方要求歸還,法院應予支持。
條例同時解釋禮金糾紛的訴訟關係人,分為兩種情況,首先為婚約財產糾紛,此案件與婚約當事人相關,但考量到雙方父母也可能為禮金給付者,故實際給付禮金的父母可作為共同原告;其次為離婚糾紛,離婚糾紛的目的為解除婚約,不宜將婚姻以外的人做為當事人,故原告僅為夫妻雙方。
此外,條例亦列出兩項不屬於禮金的財物,包括在節日或特殊意義時,給予價值不大的禮物及禮金、為了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等,此項目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可不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