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第43條修訂刊憲 凍結財產通知書原有效期最長兩年 改至法律程序結束
【有線新聞】政府刊憲修訂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訂明,由保安局局長發出的凍結財產通知書將一直有效至案件法律程序結束。
港區國安法授權保安局局長可以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有效期最長兩年,法院只能在認為案件的偵查不能在通知書效期內完成才可以延期,但未規定是否可以在法律程序完結前延長。行政長官會同特區國安委通過修例,列明通知書在案件的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至法律程序完結。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這次是技術性修訂,範圍相當狹窄,只針對通知書的有效期作明確規範,沒有改變發出的基礎或原則,修訂是理所當然及必須,國安案件的被告可以一如以往向法庭申請撤銷或申請特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