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可婷案|撞「蚊型車」群釀八死 觸發大馬社會爭論 法官連翻追問控方終判無罪
【有線新聞】大馬華裔女司機沈可婷夜駕迎頭撞向「蚊型車」群導致8名青少年死亡的案件,在當地社會引發廣泛討論,牽扯出種族、家教、價值觀以及法律觀點等爭端。在經歷6年多的審理訴訟後,上訴庭昨日以「無法認同雙重性罪行」為由,逆轉高等法院的有罪判決,宣告沈可婷無罪獲釋。法官在上訴庭上的連翻追問,更令控方屢次被問至語塞,最終逆轉裁決,引起公眾熱議。
案發凌晨時份 蚊型車群彎道下坡
案發於2017年2月18日凌晨3時20分,沈可婷駕車沿新山內環公路行經彎道斜坡時,迎頭撞向一群騎「蚊型車」下坡的巫裔少年,導致8人死亡及8人受傷。一審時控以「疏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後控方改以《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中「因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死亡」上訴。新山高等法庭改判罪名成立,認為事主不應將「路況光線不足」當作藉口,反而應有所警覺和小心行駛,進一步放慢車速下降(沈當時時速約50公里),判處6年監禁及罰款6千令吉(約10689港元)。
是次判決引起社會爭論,輿論批評經改裝的蚊型單車沒有煞車本身就屬高危。期間網絡出現針對蚊型車「飛車黨」的獵巫行動,更有網民試圖引導出「巫裔家長放任管教」導致「飛車黨」歪風興起,引發族裔對立情緒。沈可婷在二審宣判後特意強調案件與種族問題無關,「而是重要的普世問題(司法正義)」。
上訴庭准辯方提問 危險環境源自何方
有華裔傳媒人就此撰文,質問「魯莽或危險駕駛」的責任誰屬。上訴庭其後批出的上訴許可中,則允准辯方提出六道法律問題,包括《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條文所指的「危險環境製造者」是源自被告還是騎「蚊型車」一方,還有當時的駕駛速度應否被視為「危險」等。
據當地華文傳媒報道,上訴庭三司之一的女法官哈達麗雅在庭上曾多翻質問,令控方屢次被問至語塞。哈達麗雅問及是否有法律闡明「凌晨3時20分在公路上騎蚊型腳車是合法的」,控方未能回答,她又道出第46號證人供稱在意外發生兩天前,警方曾有取締蚊型車行動,她質問出自甚麼原因,控方承認是「為了公路安全」,哈達麗雅:「所以,第46名證人也認同,就是因為蚊型車對公路安全構成危險,向警方投訴,警方才會採取行動。」
控方辯「蚊型車高危」僅一般說法 官駁斥
基於蚊型車活動本身不合法,也構成公路安全,哈達麗雅便質問控方:「所以,蚊型車活動不需要負責任?司機必須負上所有責任?」控方聽罷一時語塞,哈達麗雅認為控方偏坦騎「蚊型車」一方,「所以警方要在該路段放告示牌:凌晨三點到五點有蚊型腳車活動,提醒人民小心駕駛。是這樣嗎?」哈達麗雅追問控方認為為何證人說「蚊型車危險」,但控方僅辯稱「我覺得只是一般的說法。」哈達麗雅隨即回話:「請(控方)老實一點。尤其在齋戒月。」
哈達麗雅在總結時明言「凌晨3時20分人們都在睡覺,路上並不多車,沈可婷也不知道會有腳車出現在該路段」,而這宗交通事故是不可能避免的,「唯一方法」是讓車從騎蚊型車的人身上飛過,「法庭必須是在發現司機(沈可婷)有過失後,才能判處司機有罪……不能說發生致命交通事故,司機就一定要承擔責任,這不是法律立場。」
沈可婷向死者家屬致歉 稱承受同樣悲痛
對於控方指高院裁決是同時考慮「魯莽或危險駕駛」,遭辯方反駁將「魯莽駕駛」及「危險駕駛」兩罪混為一談會出現「數罪併罰」,控狀重疊會導致審訊過程被誤導。上訴庭認同控罪出現缺陷,且「無法認同雙重性罪行」,判處沈無罪釋放,哈達麗雅當場告訴沈可婷「你現在自由了」。而沈可婷獲釋後面對傳媒,讀出8名死者名字並向死者家屬致歉,自言與他們一樣「承受着這悲劇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