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修訂保護海港條例 若司長級官員批准 可豁免證明有「凌駕性公眾需要」
【有線新聞】政府提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維港內不多於0.8公頃的改善海港填海工程及臨時填海少於3公頃,經司長批准就可以動工,毋須再證明有「凌駕性公眾需要」。
堅尼地城海傍是熱門的日落「打卡位」,但車路臨海,要影相就要人車爭路。政府早前提出在這裡填海興建行人板道,但現行《保護海港條例》規定不可以在維港範圍填海,除非證明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並提供具「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資料。自2004年只有五個項目成事,涉及灣仔繞道、沙中綫、中九龍幹線等。政府認為條例是發展海濱的「絆腳石」,小型海港改善工程通常涉及無形好處,難以量化去證明有凌駕性公眾需要。
政府建議修例司長可向兩類工程批出豁免,第一類是不多於0.8公頃的海港改善工程,涉及海濱長廊、單車徑、觀景台等。第二類是不超過3公頃的非永久填海工程,限時三年內完成工程及回復原貌。消息指,司長審批項目時有責任確保不是「斬件式」填海,不鼓勵工務部門臨時填海三年後又再申請多三年。不符合這兩類要求的工程,繼續要證明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又引入新規定指明要獲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信納,並且收集公眾意見。
政府說修例是為了讓市民享受海濱,重申不會在維港範圍大規模填海,用作房屋、工業或商業等用途,下月起收集公眾意見三個月,預計草案明年上半年提交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