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前熱血公民鄭錦滿暴動罪成囚3年8個月 其餘七人判監7至13個月
【有線新聞】2019年理大衝突,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爬渠逃走,暴動罪成,判監3年8個月;同案7人駕駛「家長車」接人離開,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7至13個月。
2019年11月20日早上,警方封鎖理大一帶,圍捕參與衝突的人,發現有人駕車去到暢運道,揭開一個坑渠蓋,嘗試營救由坑渠爬出的人,包括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他連同另外7人被帶上法庭,超過三年後審訊結束,其中鄭錦滿被裁定暴動罪成。
區域法院法官鄭念慈判刑,說理大暴動規模不小,示威者使用殺傷力大的汽油彈,決定量刑起點訂在4年半,但控方延誤檢控,直至審訊期間完成控方案情才加控鄭錦滿暴動罪,決定酌情減刑,判他監禁3年8個月;至於同案另外7人,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當中一人時任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
法官批評他們駕駛「家長車」,打開渠蓋協助暴動人士逃走,一旦得逞,對方可以逍遙法外,但考慮到他們無複雜計劃,不是互相認識,從中沒有獲益,重犯機會低,判他們監禁7至1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