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專訪|料人大就第45及63條釋法 稱設指定律師存爭議、難一刀切
【有線新聞】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本台節目《有理有得傾》說不認為釋法影響普通法制度,他預計人大有機會就港區國安法第45條和63條作解釋,以釐清無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法的審訊。
政府首次就國安法提請人大釋法,但未有提及針對哪一條文,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估計人大常委會就第45條,即除了另有規定外,法院應按香港的法律處理危害國安案的刑事檢控程序,和第63條規定香港執法等人員應保密國家機密。
湯家驊:「兩條條文沒說明清楚可否容許外國,特別是英國大律師來香港處理這些案件。(主持:如果今次政府不像過去做法,就特定條文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會否予人印象連自己政府都不知道,有些不尊重法治的感覺?)這個情況多小心也好,有時也會出現,最近免針紙就是最好例子。今天這個情況,港區國安法執行出現問題,自然就交由人大常委會透過釋法補充法例上有不足地方。」
本地執業的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是否就萬無一失?湯家驊:「如果他永遠離開香港可能結果一樣,但我覺得機會甚低,既然他在香港執業,就算短暫離港,始終都要回來。正如剛才解釋,大律師公會、律師會有權調查跟進,適當時懲處,這方面有足夠阻嚇作用。(主持:國安法有指定法官制度,有說法指可否延伸去律師、大律師?)這個是富有爭議性的問題,除了只是容許本地律師處理,某類案件由指定律師處理,就可能影響國際人權公約提及,刑事案被告有權選擇律師。我認為主流意見就是,在特別需要情況下以指定律師辯護,沒有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條文,但並非所有港區國安法案件。」
他認為若透過立法會修例,解決爭議需時較長,國家安全議題上交由人大釋法最快捷,亦最符合案件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