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黎智英以「專案認許」申請英御狀來港 杜淦堃:不認為海外御狀有明顯貢獻
【有線新聞】政府首次就國安法提請釋法,影響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將來是否可以參與國安案件,現有聘請海外律師的操作如何?釋法是否意味會剝削國安案件被告選擇律師的權利?
行政長官李家超:「根據案例列明,被告人選擇律師的權利只可以從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挑選自己的律師。」
據了解,李家超提到的是1984年的案例,三人串謀販運危險藥物被定罪,決定上訴,並申請海外律師來港協助審訊。時任首席按察司羅弼時爵士最終拒絕三人的申請,判詞說是考慮了數項大原則,包括本地律師有否應付案件的能力、案件是否複雜、是否具有獨特性和是否涉及公眾利益。
而今次高等法院批准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法庭正正是認同審訊將會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而且牽涉尤其艱澀、複雜的法律議題,相信Tim Owen的經驗和能力可以協助法庭。
今次黎智英是透過《法律執業者條例》中的「專案認許」方式申請Tim Owen來港,條例列明該名律師要具有豐富的出庭經驗,被法庭信納。
而過往都有多宗全城矚目的案件,辯方或者律政司代表的控方利用「專案認許」,邀請海外律師來港協助審訊,包括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貪污案、華懋集團已故主席龔如心遺囑案、英冠球會伯明翰前班主楊家誠洗黑錢終極上訴案。
今次律政司反對Tim Owen來港抗辯是基於國安法具有獨特地位,大律師公會認同,形容這個是拒絕「專案認許」的強大因素。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我們的立場是,我們不認為這案件聘請一名海外御用大律師是會對案件有明顯貢獻,現時可能能否聘請海外御用大律師這個會受到人大常委決定影響,但其實他的律師團隊亦是經驗豐富,所以這方面我不擔心。」
大律師公會在這宗案件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扼要陳詞是支持律政司的上訴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