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表演|大律師稱無證表演未必犯法 前官員議員倡劃特定表演區
【有線新聞】街頭表演發牌爭論多年,有議員和前官員建議政府在市區劃特定區域給街頭表演者,不過即使未有發牌制度,有大律師認為無警方許可證表演亦不構成犯法,重點是有否造成滋擾和阻街。
2015年街頭表演者黃宗成在紅磡天橋彈結他、吹口琴,沒有警務處處長的許可證,被裁定公眾地方奏玩樂器罪罪成。黃宗成上訴至高院獲判勝訴,判詞說單是沒有警務處許可證不足以構成罪行,要證明有沒有阻礙、滋擾他人,以及合理辯解。
大律師李健志:「他們可能要勸喻觀眾站得疏落些,例如器材已經降低了音量,而音量能夠讓法庭知道音量是合理,已經不是很大噪音滋擾,亦沒有任何市民、證人或警方說出音量有多大。」
時任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推動文化藝術融入社區,發牌規管是否會制約、限制表演自由呢?」
政府的立場是歡迎街頭表演,又說執法部門對表演持開放態度,但是否要發牌規管街頭表演,討論多年都未有定論。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主席鄭泳舜:「其實發牌未必一定是最好,發牌變相規限很多表演團體,未必可以表演,因為有時街頭表演希望隨心所欲,最好短期比較易處理的,劃開一些合適場地,對周邊環境影響不大的地方,讓他們先開始,當然不要安置他們在偏遠地方。」
上屆主事文化政策的官員建議參考其他國家,前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其實很多成功的街頭表演政策,都不會完全無規矩、無方向的,除了平衡保障市民的利益,例如不想有太多噪音,亦都希望將有質素、有潛質的藝術表演者,可以將文化藝術帶入社區,你以新加坡為例他們亦有方法,揀選例如300名表演者,可在特定70個地方表演。」
徐英偉說西九文化區都有發牌制度的街頭表演計劃,建議選擇旅遊景點容許表演,例如星光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