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報道查冊虛假陳述罪成 蔡玉玲上訴被駁回︰影響查冊制度 記協憂礙傳媒監察職能
【有線新聞】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前年製作元朗721事件專題,兩項虛假陳述查冊車牌罪成,高等法院駁回上訴,說出於良好動機並非辯護理由,蔡玉玲說會研究是否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駁回,蔡玉玲說不只她,相信整個新聞界都失望。蔡玉玲︰「今次敗訴真的會直接影響一直行之有效的查冊制度,對於新聞業界日後如何監察社會上有權力的人士,可能會帶來很大的窒礙。坦白說,我個人當然失望,但我可以大聲說我無悔無愧、問心無愧。如果再讓我作相同的決定,我會毫不猶豫做當初做的事。」
她前年製作《7.21誰主真相》時,兩度查閱同一個私家車車主個人資料,在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剔選「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兩項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
蔡玉玲上訴時引述條文,列明在繳付費用後,署長須向提出申請的人供給證明書。判詞說,關鍵在於運輸署長是否不論申請目的,都可以合法及恰當地提供車主的登記資料,法官認為條例是要防止有人作虛假陳述獲取資料,若理解成繳費後署長無權拒絕申請,存在明顯的矛盾。
法官認同資訊流通和新聞自由的重要,但這兩項不屬於署長的權責範圍,私隱條例對政府有約束力,署長有法定責任保障市民的私隱,條例中新聞活動的豁免條款,亦沒有賦權新聞界查閱別人資料。對於蔡玉玲說嘗試辨認是誰運載疑似罪犯到現場,因此申請查閱車輛及車主資料屬於交通及運輸事宜,法官認為這說法牽強、不合情理,毫無疑問她的目的不在於車輛本身或駕駛方式,而是為了偵查報道。法官不否定蔡玉玲出於良好動機,但這並非辯護理由,認為她明知無關交通及運輸事宜,仍剔選這選項,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駁回上訴。
判詞說,如果要擴大新聞界或其他人查閱車牌的權利,唯有透過公開諮詢及討論,以立法解決。
記協對裁決失望,憂慮判決阻礙傳媒工作者做偵查報道,削弱傳媒發揮求真和監察的作用。
記協引述法官說,如果要擴大新聞工作者查冊權利,唯有透過公開討論及立法解決,認為有必要檢視查冊制度,對新聞工作者的限制是否相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