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就前年不小心駕駛等罪刑期上訴 冀受公平對待、強調人誰無過 官押後12月裁決
【有線新聞】藝人楊明前年發生交通意外,不小心駕駛等罪成判監18日,他就刑期上訴,法官押後至12月22日裁決,楊明獲准保釋。
原名林明樂的楊明到高等法院應訊,他前年8月在中環半山發生交通意外,被裁定不小心駕駛和車窗透光度不足罪成,判監18日、停牌兩年和罰款3000元,楊明認為刑期過重提出上訴。
他的代表律師希望法庭考慮本案犯案情節和其他案例的法律原則,公平對待被告,強調「人誰無過」。又指案情沒有指明楊明是嚴重受酒精影響,希望法官細想,有否寬大處理的空間。
律政司代表反指,當日警員嗅到楊明身上有酒味,醫療報告則指出他拒絕接受酒精測試,顯示楊明當日是醉駕,法庭理應考慮這件事作為加刑因素,判監18日並非明顯過重。
法官陳仲衡說已經細讀雙方書面陳詞,提到審訊時楊明不斷改變答辯,由原本認罪改為不認罪,再改為認罪。即使接受了甚麼法律意見,都是他自己的決定,必須接受所帶來的後果,答辯的轉變亦應反映在判刑,因此需要考慮原審裁判官量刑幅度是否有商榷之處。
法官陳仲衡押後至12月22日裁決,楊明獲准以十萬元繼續保釋,每周報到一次,期間不可以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