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駁回律政司上訴 裁定夾公仔店毋須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不受防疫禁令限制
【有線新聞】高等法院裁定夾公仔店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駁回律政司的上訴,意味將來勒令公眾娛樂場所停業的防疫禁令,不適用於夾公仔店。
前年1月22日,旺角信和中心兩間夾公仔店沒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被票控。警方亦曾經指,店舖在防疫禁令下要停業。警員:「這些夾公仔機是娛樂場所,關燈還要暫停。」
我們去年率先報道,裁判法院推翻這個說法,裁定夾公仔店毋須領牌,律政司不服上訴。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之中,娛樂的定義包括機動遊戲機或其他為遊樂設計的裝置。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說,夾公仔機明顯不屬於機動遊戲機裝置,即是法例定義要以「彈性繩索」和「以人力或地心吸力推動」。
至於夾公仔機是否「其他為遊樂設計」的裝置?法官認為條例原本是指旋轉木馬等給人駕駛、乘坐的裝置,夾公仔機並非同類裝置,條例沒修訂擴闊定義,裁定夾公仔店不受公眾娛樂埸所條例規管。
辯方大律師李健志:「夾公仔機不須領取公眾娛樂埸所牌照。過往情況而言,如果一般娛樂場所,是表列處所而要停止營業,夾公仔機在這宗案件中不需要受到防疫條例限制,亦可以繼續營業。」
夾公仔店裁決後回應說,行業雖然要受監管,但不是將過時的法例草率地套上,希望政府與業界商討制定合適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