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刑期上訴案 「二代美國隊長」得直、減刑9個月 官:執意犯案情節嚴重
【有線新聞】首宗國安法刑期上訴案,煽動分裂國家罪成的「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上訴得直,由監禁5年9個月減刑至5年。上訴庭維持案件屬於情節嚴重,但認為被告刑責仍然相對較輕,應貼近最低刑期。
馬俊文被控前年8月至11月期間,在20個場合宣揚港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監5年9個月,他不服刑期提出上訴。判詞說國安法在制定處罰時,分為情節嚴重和情節較輕,但沒有條文界定,既然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兼容互補,因此適用本地判刑的原則。著眼點是被告的行為所引起的實質效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列出了10個考慮因素。判詞說國安法實施後,被告仍執意犯案,無疑嚴重加劇損害國家安全及法治的風險,他公然貶損國安法,是假的、兒戲和裝飾,甚至說根本不值一提;又說宣揚港獨不違法,嚴重挑戰國安法權威、香港憲制及法治的根基,亦會混淆視聽、誘使他人誤信,增加引致他人分裂國家的風險。
被告選擇在每月21日等高風險的敏感日子在大型商場犯案,接受傳媒訪問。又在社交頻道發起活動,慫恿從校園入手、滲透到社會,以年輕學生為煽動對象,是極不負責任、亦加重罪責。雖然不涉及周詳精細的計劃,但並非毫無章法,有一定的步驟和層次,不能抹煞有人被煽動。被告在求情信提到要全民勇武、武裝起義,判詞指如果說被告是無知,誤以為行使言論自由是毫無理據、與事實不符,被告沒有使用武力,亦不會令情節變輕。
上訴庭維持案件屬於情節嚴重,考慮整體情況,認為被告刑責仍然相對較輕,量刑應貼近五年的最低刑期,裁定上訴得直,改判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