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名管有索帶罪成被告 終院上訴得直 官:若非法用途涵義太廣、會成思想罪行
【有線新聞】首名管有索帶罪成的被告,獲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判詞指索帶不屬於「作非法用途工具」,否則涵蓋範圍會變得極廣,成為「思想罪行」。
案發在2019年11月2日,警方在驅散行動中,搜查上訴人陳俊傑的背包,檢獲48條索帶。原審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監五個半月,他不服上訴被駁回,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關鍵在於「非法用途的工具」的涵蓋範圍,判詞說法例起初的版本只涵蓋兩組工具,包括矛、棍棒等攻擊性武器,以及撬棍、百合匙等用作非法進入的工具,後來加入手銬等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但條文「非法用途的工具」,仍然只限詮釋為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判詞指1993年的法例中文譯本沒有忠實地跟從英文原文,將條文列出的工具放在一起,但它們根本沒有共同特性 ,違反「同類原則」。
終院認為若不受限制地詮釋「非法用途」,會令條文的涵蓋範圍變得極其廣闊,成為「思想罪行」,不符合立法歷史,亦有違立法機關之前以克制、循序漸進的方式修例的做法,因此裁定條文中的「非法用途」只限三類工具,分別是意圖用作束縛、傷害他人身體及用作非法進入。五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人管有的索帶並不屬於上述三類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