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遭DQ|若領強積金最終沒離境 大律師:或視作虛假聲明 申請複檢須「證據」
有大律師說,曾經提早領取強積金的人如果最終未有離境,或者會被視為「作出虛假聲明」,提醒他們申請複檢消費券資格時要向政府提供文件,證明自己當年確實打算離開香港。
大律師陸偉雄:「之前有離開香港的意圖,例如辭職的資料、信件,或者如果當時購買了機票 ,或者打算去甚麼外國地方居住,即使年代久遠、十多年前,你盡量找、找得幾多得幾多,我覺得這樣能夠支持到你。但如果你真的沒有、找不到,找不到都不要緊,你可以去民政處宣誓,『我原本有這些資料、但現在遺失了』,這個都是有效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