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遲交選舉廣告同意書 李家超申豁免刑罰 候任辦稱屬法例容許程序
【有線新聞】候任行政長官李家超承認競選時,三度遲交選舉廣告同意書,違反選舉程序規例,入稟高院申請豁免罰款及刑責。
競選及當選都表明要守法的李家超,被傳媒揭發三度遲交選舉廣告支持同意書副本,違反《選舉程序規例》。
涉事的這篇4月13日廣告找了女子乒乓球港隊主教練李靜,李靜在發布廣告前一天簽署支持同意書,不過同意書在廣告發布後第4個工作天才提交,違反1個工作天內要提交的規定;李家超4月17日的選舉廣告找了立法會議員林智遠,不過支持同意書副本在發布後3個工作天才提交,同樣違反規定;李家超4月18日的選舉廣告找了藝人方力申,不過支持同意書副本同樣在發布後第3個工作天才提交,違反規定。
李家超入稟高等法院,承認在4月參選行政長官期間,沒按《選舉程序規例》在指明時間向選管會提交3份選舉廣告支持同意書副本,他要求法庭豁免他沒遵守《規例》的刑罰,根據《規例》,違者最高可以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候任特首辦回覆指,李家超星期二根據有關程序向原訟庭申請命令,容許他就較早前未能符合選舉指引要求在「一個工作天」的時限內發布三項支持同意書,免受規限,他提到這是選舉法例下提供的程序,如果法庭考慮後信納有關的事,並非因不真誠所致,法庭可作出命令寬免,由於事件已交由法庭處理,現時不適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