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 終院3比2裁定恢復罪名 「受調查人」成關鍵
【有線新聞】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披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案,終院大比數裁定,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恢復林卓廷罪名和判刑。
林卓廷母親、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民主黨中委莊榮輝聽取判決後離開終審法院。林卓廷被指在19至20年間三度在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被廉署調查,林卓廷被控披露受查人身份罪,原審罪成,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再提出終極上訴。
五名法官在裁決時,就條例所指的「受調查人的身份」是否只限於防止賄賂條例第二部涵蓋的罪行有爭議。常任法官霍兆剛和林文瀚認為條文用字特定指向《防賄條例》第二部,包括的九大項罪行調查,而非指任何調查,受調查人一詞必然是指一個人正因《防賄條例》第二部所訂的罪行而受查,披露涉及所訂罪行的調查才犯法;亦對比現行條文與1996年修訂前的版本,認為修例後禁止披露的範圍明顯收窄,不是泛指一般的廉署調查。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另外兩名法官就持相反意見,認為應側重於條文的文意及目的,被告只需要披露一項廉署正進行的調查已經犯法,以達到避免妨礙調查、維護廉署調查的效能和公正性,以及保護受調查人聲譽的目的。海外非常任法官歐頌律指1996年修例縮窄條文的適用範圍,無意縮窄禁止披露的範圍,不接納指明披露一項涉及所訂罪行調查才犯法的詮釋。
終院以三比二的大多數下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林卓廷披露受查人身份的定罪及監禁四個月的刑期。林卓廷正就民主派顛覆政權案、元朗721案服刑,加上披露廉署調查案恢復判刑,總刑期超過九年。正受其他案件服刑的林卓廷在庭上神情輕鬆,又向旁聽人士揮手打招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