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等終極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及刑罰 政府:研究進一步完善制度機制
【有線新聞】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及兩名支聯會前常委就沒有遵從「遞交資料通知書」罪提出終審上訴,終院一致裁定三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鄧岳君及徐漢光都已經服刑完畢,終審上訴得直,陪同鄒幸彤的母親離開法院。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公道自在人心,無論結果如何,大家心中有數。」
鄧岳君、徐漢光連同鄒幸彤被控2021年沒有遵從警方國安處,按國安法實施細則發出的通知書,交出支聯會資料,原審罪成判監四個半月。終審上訴爭議定罪元素是否必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以及律政司大篇幅遮蓋調查報告等文件,有否構成不公平審訊。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認為國安法第43條附件五文字和立法目的,都強力支持控方須證明發出通知書的對象「必須是外國代理人」,僅有警務處處長的合理懷疑並不足夠。
又接納上訴方的論點,指附表七的條文元素貫徹採用「合理地相信」的附加說明,兩者的分別在於附表五適用於警務處處長能夠證明對方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的案件,附表七就針對沒有已知的身份,但可被合理相信擁有資料的人,門檻比附表五低;因此裁定附表五略去「合理地相信是外國代理人」的字眼是經過思量和故意的,控方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屬罪行的必要元素,假如未能夠證明,那麼警務處處長根據附表五發出的通知書就不會有效,即使支聯會不遵從通知書提交資料也不構成附表五的罪行,認為三人在原審被定罪屬「明顯錯誤」。
判詞又說通知書的合法性是罪行元素,必須由控方證明,且達致沒有合理疑點的標準,如果未獲確立,卻不容許在審訊中「間接挑戰」,是剝奪爭辯的權利。
至於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大篇幅遮蓋調查文件,終院說上訴人要抗辯並非外國代理人,必須得知控方指稱的基礎,控方做法令被告無法得到公平審訊,也令控方在材料欠奉下無法證實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弄巧反拙。一致裁定三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鄒幸彤聞判後微笑並揮手離開。
今次是首宗涉及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終審案件,預料判決也會影響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的證據,這宗案件預計11月開審。政府指備悉判決,會研究判詞及法律原則,積極審視國安的執法經驗,研究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更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安行為,強調政府根據《國安法》及人大相關決定等有這方面的憲制責任。